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
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**征收范围** :
- 城市:市区和郊区;
- 县城:县人民政府所在地;
- 建制镇:镇人民政府所在地(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);
- 工矿区: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,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,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。
2. **纳税人** :
- 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;
-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;
- 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;
-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
3. **计税依据** :
-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;
- 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。
4. **税率** :
-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;
-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5. **免税规定** :
- 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
-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
- 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
- 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起免纳3年房产税;
- 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,自竣工月起免纳2年房产税。
6. **征收管理** :
-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。
以上细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制定,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需要注意的是,细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,因此具体的税率和免税情况应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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